3月29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为杭州市创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提供坚实法律支撑,于2023年12月29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和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具体流程,具体包括管理机制、申请条件、审查流程、行为规范、监管要求和退出机制等六方面内容。二是规定低速无人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低速无人车路权。三是在全国率先探索商业化模式,明确在创新应用过程中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的,应用主体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有关计费规则。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接市经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计划,并多轮召开研究会、论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市场主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杭州市围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打造了全国首个核心城区智能网联汽车高铁枢纽特等站(杭州东站)出行线路;成为继武汉之后全国第二个开放机场智能网联汽车服务的城市;开放良渚古城景区旅游环线,是全省首条自动驾驶景区游览观光线。此外,培育发展无人驾驶结合的物流新模式,规模建设无人物流配送车、无人零售车、无人清扫车、景区接驳车等智能网联示范应用场景,提高物流行业运输效率,快递在杭配送效率提升一倍以上,有效解决城市电动三轮车安全隐患问题,探索实现整个物流行业的迭代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