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
李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污水治理力度 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以来,我厅以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重点河流沿岸等村庄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针对“集成运用各类政策资金”建议。“十三五”以来,我厅指导各地编制完成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振兴、乡村建设等行动。下一步,我厅将推动建立县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建设协调机制,在具备条件的村庄统筹实施农村供水、修路、改厕、治污(生活污水治理)、改暖(清洁取暖改造)等多改联动,统筹相关领域资金形成村庄建设合力,实现“建设一个村,美丽一个村”。
针对“合理选择污水处理设施”建议。“十三五”以来,我厅推动各地因地制宜采用纳入城镇管网、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处理、收集转运等模式,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 726-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14/T 727-2020)两项地方标准,筛选汇编适合我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为我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技术指导。2022年印发的《山西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因地制宜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用水质标准较高的治理模式;在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采用集中处理为主的常规治理模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辐射带动一批周边行政村实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治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人口集聚村庄可单村或多村合建500m3/d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模式。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生态处理技术,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等。鼓励生活污水处理有余量的企事业单位承接受纳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发挥以企带村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庄就近采取收集转运方式。今年我厅还启动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以用促治”指南》编制工作,已完成立项并落实经费,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废水”变“肥水”,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针对“加强后期运维监管”建议。我厅坚持建管并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2020年印发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今年4月印发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管理职责、运行维护、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已建设施长效稳定运维。
目前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2022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8.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22年度任务(15%)3.8个百分点,较“十三五”末(8.8%)提升了10个百分点,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十三五”末(全国平均25.5%)的16.7个百分点缩小到2022年末(全国平均31%)的12.2个百分点。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落实《山西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统筹各类政策资金、合理选择处理技术、保障设施长效运维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