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将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区域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以及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加快改造治理,在2025年1月1日前实现稳定达标。
原文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因民镇、拖布卡镇;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娜姑镇、矿山镇、者海镇、大海乡、老厂乡、五星乡;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老寨苗族乡,个旧市鸡街镇、大屯街道、老厂镇、卡房镇、沙甸街道,建水县临安镇、官厅镇;文山州马关县夹寒箐镇、都龙镇;怒江州兰坪县金顶街道。
(二)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汤丹镇;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者海镇;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草坝镇,个旧市锡城街道、鸡街镇、大屯街道、老厂镇、沙甸街道,建水县临安镇;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都龙镇;怒江州兰坪县金顶街道。
二、执行行业及标准
(一)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铜冶炼、镍钴冶炼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上述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本通告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加快改造治理,在2025年1月1日前实现稳定达标。
四、其他事项
(一)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会泽县,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建水县,文山州马关县,怒江州兰坪县等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继续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有关要求。
(二)有关国家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对颗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修改的,按其规定时间执行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区域范围、行业范围、标准、时间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或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告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6日
原标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