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全区设施农业面积规模小、硬件设施差、科技支撑弱、经营效益低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设施农业面积增加到280万亩以上,到2030年构建起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科技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现代设施农业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
对城市周边“菜篮子”基地和设施农业发展优势区,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规模化发展,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按照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的标准对建设主体给予补贴。对新建或扩建1000亩以上并且集中连片达到1万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所在旗县(市、区),每个奖励500万元,每增加2000亩,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全产业链发展,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扩大规模和提升改造及补齐育苗、智能化控制、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专业市场等产业链短板,提高蔬菜供应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二、提升农业设施产权融资权能
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提高颁证精准度和覆盖面,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物权证、经营权证等抵押贷款。〔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三、创新金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设施农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扩大设施农业保险参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保险全覆盖,出台差异化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设施农业科技创新
加大设施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设施建设模式、水肥一体化、环境智能管理、戈壁设施农业、老旧温室改造提升等新模式、新材料、新技术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依托科研单位或企业成立设施农业研究院,引进区内外设施农业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设施农业本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针对设施农业宜机化存在的短板弱项,将更多的设施农业机械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蔬菜、瓜果等新品种南繁选育相关设施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
五、大力发展庭院经济
鼓励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等闲置院落空间,因地制宜发展设施种植以及设施化集中的家庭工厂、手工作坊、特色文创产品园。全区按东、中、西分布,每年择优遴选150个整村发展庭院经济示范村,以整村或整乡为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申报扶持资金,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休闲旅游、电商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多类型庭院经济。〔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六、推动设施农业多元化发展
针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区域设施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发展设施花卉、瓜果、药材、苗木、食用菌等高附加值特色产业。支持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高效栽培、水肥一体、统防统治等标准化社会化服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林草局配合〕
七、强化要素保障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科技投入资金等优先支持设施农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农业。在“以水定地”的前提下,保障设施农业用水。设施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支持设施农业绿色循环发展,鼓励利用光伏发电增温补光,充分利用地热和工业废热、废气(二氧化碳)等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再利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菜篮子”市长责任制,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
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全区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育肥比重偏低、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8%以上,现代设施畜牧业生产效率、产出质量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
大力推进舍饲圈养,对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并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按出栏每头肉牛300元、每只肉羊6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高牛羊育肥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度规模牛羊育肥。支持鸡、鸭、鹅规模化高效设施养殖场建设。鼓励和引导马、驴、驼、鹿、鸵鸟等特色畜禽养殖,延伸打造特色产品加工链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二、做大做强饲草产业园区
支持企业建设现代饲草产业园区,对苜蓿、羊草、燕麦等饲草种植验收达标的,按现有政策予以奖励,引导企业扩大饲草种植面积,开发多样化饲草饲料产品,改善饲草收储加工设施装备,提升草种培育科技研发水平。〔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三、增强科技装备配套能力
加大设施畜牧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饲料饲草、良种繁育、精深加工、疫病防控等领域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对符合条件旗县(市、区)的农牧民和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
搂草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清粪机等16个品目,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1/3。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明确的机具范围内,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平均销售价格30%的比例测算,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定额补贴。〔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科技厅配合〕
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构建金融支持肉牛产业协作机制,建立保证担保、保险保障、银行信贷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政策举措。设施畜牧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肉牛肉羊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向规模化养殖肉牛、肉羊倾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等优先支持设施畜牧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畜牧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四水四定”的前提下,保障设施畜牧业用水。设施畜牧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典型示范推广
每年择优遴选1—3个旗县(市、区)开展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建设,每个示范旗县奖励1000万元。每年在2—5个旗县(市、区)开展畜牧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优先支持其创建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通过以奖代补、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提供饲草料加工、精准饲喂、疫病防控、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服务,每个试点至少覆盖10万羊单位以上牲畜。依托科研单位、高校组建专家团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广培训,强化人才保障,推动示范旗县畜牧业科技支撑水平提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
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