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21年11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了执法方式,提高了执法效能,探索了行政处罚裁量的路径和经验。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新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基层普遍反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量罚较重;处罚的幅度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未明确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等问题。其次,近几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颁布和修订,致使部分裁量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跟不上当前执法需求。最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管理,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制定机关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整”。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0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执法需求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初稿。2023年11月,向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9条,采纳40条,未采纳9条。2023年12月,向43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条,均采纳。2023年12月4日至15日,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23年12月,邀请省司法厅、相关行业专家开展技术论证评估会,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2024年1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裁量权规则,共16条,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裁量计算器、从重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相关制度、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的全过程适用、责任追究、术语含义及认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第二部分为221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分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四个部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根据不同违法行为,内容有违法事实、持续时间、排放去向、污染物类别、所处区域等)、裁量因子(违法程度和数量梯次等)和裁量等级,数值1—5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的内容包括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和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数值1—5代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内容包括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和经济承受度),数值-2—2代表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等可予从轻或者从重的不同情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包含违法行为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类别(优先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数值0.1—1.0代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处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敏感程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充分做好《规定》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2)组织开展培训,将《规定》纳入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4)加强《规定》与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