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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2/17 8:46:5482
导读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行为,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遵照执行,其他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二、基本规定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要求组织和制定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正常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和设施设备财产安全。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应指导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设期或运营期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并做好督促、检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制度和信息上报制度,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置,做好抢险急救的组织、人员撤离及疏散等,保障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
 
  5.责任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工程施工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开展上岗前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专题安全教育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三、工程施工安全内容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等相关内容,编制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材料等环节均应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重点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并每天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如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四、运行维护安全内容
 
  1.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在进行运行维护工作时按规定着装,定期按要求进行设备检修,检修过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开展。
 
  2.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强从业人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系统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电力设备、细菌真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源的辨识,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技能。
 
  3.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强受限空间或密闭空间硫化氢、沼气、一氧化碳超标情况的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在受限空间或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提前做好降水、置换、通风等准备工作并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气体一旦超标禁止作业。维修人员在受限空间或密闭空间作业应穿戴齐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规范使用空气呼吸器、通风设备等应急装备和劳保用品,外部须有两人以上监护。
 
  4.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各类危险源,配备并定期检查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灭火器材、安全防护用具、专用抢修工具等,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有效处置。
 
  5.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纳入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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