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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合成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7年)》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12/10 14:25:0381
导读
为推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材料产业发展任务落实落细,促进全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行动计划,计划期为2023—2027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构建“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打造先进材料产业集群,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合成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7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合成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7年)
 
  合成材料产业是化工产业的重要组成,产业链长、品种多,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重庆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推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材料产业发展任务落实落细,促进全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行动计划,计划期为2023—2027年。
 
  一、现状及发展趋势
 
  “十三五”期间到“十四五”初,我市初步构建起聚氨酯、聚酰胺、高端聚烯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酯等合成材料产业链,2022年合成材料产值622亿元,在先进材料中的比重为9.5%。建成了全球最大己二酸生产基地,苯法工艺生产己二腈、EVOH中试核心技术和专有设备等工艺设备填补国内空白,建成了西南地区唯一的MDI生产基地和全球最大的单体氨纶生产装置,全球最大单套食品级PET和国内单套最大的MMA生产装置。但我市合成材料产业发展存在基础原料烯烃、芳烃短缺,产业链不完整,供应链单一,附加值不高等问题,合成材料高质量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补齐建强重点合成材料产业链条,规划发展专用领域合成材料,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持续深化大数据智能化赋能,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不断拓展产品种类,提升产品价值,降低能耗、物耗、水耗和排放强度,建设天然气化工产业高地和合成材料重要基地,为先进材料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目标
 
  推动全市合成材料产业稳链补链强链,努力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
 
  ——总量进一步壮大。到2027年合成材料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速约10%,在先进材料中的产值比重进一步提升。
 
  ——集聚度进一步提升。合成材料产业链上的重点企业向长寿、涪陵等区县的化工园区集聚。
 
  ——龙头示范进一步增强。集聚资源要素,培育形成一批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企业和产业基地,百亿级合成材料企业4家,50亿元—100亿元企业6家,力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市级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增加1个。
 
  四、发展方向
 
  坚持目标导向,立足现有产业基础,聚焦汽车、电子、装备、消费品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做大做强优势合成材料产业链,规划发展成长型合成材料产业,积极发展氟材料,培育发展可降解材料产业。
 
  (一)做大做强聚氨酯、聚酰胺等优势合成材料产业。以己二酸、MDI为核心,结合规划建设的MTO项目,发展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各类PU产品,做大做强聚氨酯产业。加快推进己二胺、尼龙—66项目建成投产;规划发展尼龙—6一体化项目,做大聚酰胺产业链。加大乙二醇、丁二醇、PTT、PBT项目招商力度,扩大BDO、PET产能,进一步完善聚酯产业链。依托乙炔产业链,结合规划建设的MTO项目,进一步发展醋酸乙烯—乙烯共聚(VAE)乳液、乙烯—醋酸乙烯共聚(EVA)树脂、T—PVA(热塑性聚乙烯醇)树脂、PVB树脂、EVOH(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等聚烯烃产业链产品。依托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完善PMMA产业链,扩大PMMA产业链规模。
 
  (二)规划发展成长型合成材料产业。依托甲醇资源,规划建设MTO/MTP项目,实现乙烯、丙烯等关键原料本地生产供应。根据乙烯、丙烯等原料生产供应情况,规划发展聚碳酸酯PC、环氧树脂、聚丙烯酰胺PAM、氰纶PAN、高吸水性树脂SAP、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PE等高成长型合成材料产业链。
 
  (三)积极发展氟材料产业。重点发展聚氟乙烯PVF、聚偏氟乙烯PVDF、聚四氟乙烯PTFE、聚全氟乙丙烯FEP等含氟材料。
 
  (四)培育可降解材料产业。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CO₂资源化利用;为遏制“白色污染”,落实限塑令要求,依托我市化工产业现状,建设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规划发展聚乙醇酸PGA、聚碳酸丙烯酯PPC等可降解材料产业。以生物基材为原料,培育发展戊二胺、丁二酸、乳酸、1,3—丙二醇等生物基产品,延伸发展生物基PBS、聚乳酸、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PTT等可降解高分子材料及尼龙56纤维和工程塑料等产品。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加大合成材料生产企业和新开工项目天然气供应保障;支持企业向四川、浙江、山东、广西、云南、江西等地拓展芳烃来源,保障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原料供应和产业链重要原料;支持鼓励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危化品火车站,保障大宗原料产品运输。(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规划建设烯烃、芳烃等基础化工原料本地生产。规划发展MTO/MTP项目,规划建设天然气/合成气制烯烃示范项目,推动实现烯烃原料本地供应;充分利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产业备份基地建设发展契机,积极谋划芳烃、烯烃等主要大宗原料实现本地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集中优势资源打造龙头企业。支持涪陵区—长寿区围绕优势合成材料产业链,不断延链强链补链,聚焦合成材料应用场景,进一步壮大合成材料产业集群;依托川渝两地天然气/页岩气资源优势,支持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潼南区打造我市天然气/页岩气应用示范区,规划发展成长型合成材料产业和培育发展可降解材料产业;支持万州区充分利用盐气化工产业优势,结合区内龙头企业发展方向,重点打造盐气化工下游合成材料产业,规划发展聚氨酯、聚酰胺、可降解材料产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加强对沿江“一公里”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支持和鼓励企业搬迁到沿江“一公里”范围外并进入合规化工园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鼓励企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行业内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大中小企业、产业链关键节点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融合发展、抱团发展,积极拓展市场应用场景,促进全产业链做大做强,增加企业和产业链的竞争力和适应市场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五)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优化化工园区资源配置状况,围绕重点发展的合成材料产业链,市区(县)两级融合招商,鼓励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增加投资,完善、延长产业链,开发新产品。主动走出去招商,推动国内合成材料产业排名前列企业扎根重庆、辐射全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招商投资局)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有关布局规划要求,原则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应在其厂区内或化工园区内规划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其他区域不应规划建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鼓励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在厂区内集中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罐区,储存区域和生产设施间尽可能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生产区域的储存装置和储存量。鼓励支持企业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储存和外销,尽可能实现即产即用,减少储存和外销的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科研院所、检测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合成材料高质量发展。依托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带头作用,加强战略、技术、供应链等方面的协作,形成上下游协同发展的局面。(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二)动态管理化工园区认定。持续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和扩区工作。全市化工园区认定和扩展实行动态管理,批准为新建培育的化工园区,应加快建设各项软硬件基础设施,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按认定程序申请正式认定。推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依托原有区域及产业条件扩展园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三)加大产品消纳力度。结合我市一二三产业发展,支持鼓励企业在电子、汽车、建筑、消费品和农业、商业、交通、城市建设等行业领域加大产品消纳力度,拓展在新业态领域的应用场景开发推广。(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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