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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物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物等。
GB 8410,ISO 3795,FMVSS 302,DIN 75200,SAE J369,ASTM D5132,JIS D 1201,AU 169。
1.施焰时间:0-999.9s±0.1s可调;
2.延燃时间:0-99h59m59.99s±0.1s,手动启动/暂停;
3.燃烧箱安装:燃烧箱底部距设备底板10mm;
4.试验风速:燃烧箱前后各100mm空气垂直流速在0.10m/s~0.30m/s之间,并在设备右侧加改风速仪监测出线口;
5.U形支架:两块U形不锈钢板制成,上支架后方有2个销孔,下支加对应有2个销子,并布有线径为0.25mm及间距为25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
6.燃气灯:内径为9.5mm,其灯嘴口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处并可自动点火;
7.燃气:使用液化气,也可用燃烧热值为35MJ/m3~38MJ/m3的其他可燃气体(如天然气、城市煤气);
8.电源:220VAC-15%~220VAC+10%500W(单相三线制)。
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规定的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min,然后熄灭。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2.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3.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第二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4.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zui高温度不应超过30℃。
5.计算燃烧速度(V)按下式计算:
V=60×(L/T)
式中:
V--燃烧速度,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L--燃烧距离,单位为毫米(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