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圈|2.5公斤橡塑救生圈|聚乙烯救生圈

救生圈|2.5公斤橡塑救生圈|聚乙烯救生圈

参考价: 面议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2022-02-28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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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救生圈|橡塑救生圈|聚乙烯救生圈
救生圈同救生衣一样,是我们船用救生中*的用具。聚乙稀救生圈用于在船舶遇难时,释放烟雾求救信号,以取得帮助。
   救生圈的种类很多,价格也是不同的,以下是我们公司部分船用救生圈产品,希望有合作意向的客户直接同我们的销售客服。

详细介绍

救生圈|橡塑救生圈|聚乙烯救生圈
东台市船舶装配有限公司是一家船用救生圈生产厂家,专业生产各类:救生圈,橡塑救生圈,聚乙烯救生圈等船用救生圈产品,所有救生圈产品厂价直销。
救生圈 救生圈

聚乙烯复合救生圈采用高密度聚乙烯为売体
内充高密度聚氨酯闭孔泡沬塑料颜色稳定、抗老化
产品按IMO A.689(17)要求生产,其质量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以及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的要求
内径:440 外径:720 厚度 105 
浮力:≧14.5.验认可

 
   救生圈救生衣一样,是我们船用救生中*的用具。聚乙稀救生圈用于在船舶遇难时,释放烟雾求救信号,以取得帮助。
   救生圈的种类很多,价格也是不同的,以下是我们公司部分船用救生圈产品,希望有合作意向的客户直接同我们的销售客服。
聚乙稀救生圈用于在船舶遇难时,释放烟雾求救信号,以取得帮助。 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SOLAS 74/96) 救生设备规则(LSA) 海事组织 救生设备试验 海安会决议MSC.81(70)
5555-2.5救生圈
1、外径710mm 内径440mm
2、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3、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5556-4.3救生圈
1、外径710mm 内径440mm
2、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3、具有不少于4.3kg的质量

救生圈-注意事项

虽然目前因救生圈出现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诉极少,但任何正规产品都应具备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等基本要素。同时生产时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操作,而且应附有中文字样的使用说明。质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救生圈由于是一种特殊的救生设备,选购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以免游泳时酿下大祸。

救生圈-生产要求

救生圈外观
救生圈外表颜色应为橙红色,且无色差。
救生圈表面应无凹凸、无开裂。
沿救生圈周长四个相等间距位置,应环绕贴有50㎜宽度的逆向反光带。

尺寸
救生圈外径应不大于800㎜,内径应不小于400㎜。
救生圈外围应装有直径不小于9.5㎜、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四倍的可浮把手索。此索应紧固在圈体周边四个等距位置上,并形成四个等长的索环。

重量
救生圈重量应大于2.5 ㎏。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所附速抛装置的救生圈,重量应大于4 ㎏。

材料
整体式救生圈的材料和外壳内充式救生圈的内充材料应采用闭孔型发泡材料。

性能
救生圈应耐高低温,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
救生圈从规定高度投落后,应无开裂或破碎。
救生圈应耐油,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
救生圈应耐火,不应燃烧或过火后继续融化。
救生圈应能支承14.5kg的铁块在淡水中持续漂浮24h。
救生圈在自由悬挂情况下,应能承受90kg重量持续30min而无破裂和*变形。
对于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所附速抛装置的救生圈,释放时应能触发该装置。

属具
救生圈可配有属具,包括可浮救生索、自亮浮灯或自发烟雾信号。

救生圈-选购 救生圈救生圈是救生设备中的一个主要种类,通常是作为水上救灾及相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产品。

现在国内救生圈产品主要形式种类有聚苯乙烯包布救生圈、聚氨酯聚乙烯复合救生圈和结皮型聚乙烯救生圈3种。

由于救生圈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不一及应用范围不同,所以采购时应认真选择符合配置要求的救生圈。

1、合格的救生圈产品,应当具有相关的材料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及船栓检验证书。

2、目前国内合格救生圈产品的参考成本价是:聚苯乙烯包布救生圈约55元/只,结皮型聚乙烯救生圈约100元/只左右。因此,价格过分便宜的救生圈很可能是偷工减料的产品,应当谨慎选购。

3、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商家依据标准规范要求,对救生圈的重量、缝线质量、强度、飘浮性、耐高温性及抗损坏能力等项目指标进行必要的核查。

我公司生产的救生圈产品全部满足以上要求,请广大新老客户放心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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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43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救生圈的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各类人员用救生圈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整体式救生圈 integral life buoy
采用圈体一次整体成型工艺制造的救生圈。
2.2
外壳内充式救生圈 stuffing life buoy
采用圈体外壳整体成型、内部填充材料的工艺制造的救生圈。
3 分类与标记
3.1 分类
救生圈按制造工艺分为:
a) A 型——整体式救生圈
b) B 型——外壳内充式救生圈
3.2 结构型式
救生圈结构型式见图 1。
3.3 标记示例
整体式救生圈标记为:
救生圈 GB 4302—2007 A
外壳内充式救生圈标记为:
救生圈 GB 4302—2007 B1
GB 4302—4要求
4.1 外观
4.1.1 救生圈外表颜色应为橙红色,且无色差。
4.1.2 救生圈表面应无凹凸、无开裂。
4.1.3 沿救生圈周长四个相等间距位置,应环绕贴有 50 ㎜宽度的逆向反光带。
4.2 尺寸
4.2.1 救生圈外径应不大于 800 ㎜,内径应不小于 400 ㎜。
4.2.2 救生圈外围应装有直径不小于 9.5 ㎜、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四倍的可浮把手索。此索应紧固
在圈体周边四个等距位置上,并形成四个等长的索环。
4.3 重量
救生圈重量应大于2.5 ㎏。
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所附速抛装置的救生圈,
重量应大于4 ㎏。
4.4 材料
整体式救生圈的材料和外壳内充式救生圈的内充材料应采用闭孔型发泡材料。
4.5 性能
4.5.1 救生圈应耐高低温,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
4.5.2 救生圈从规定高度投落后,应无开裂或破碎。
4.5.3 救生圈应耐油,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
4.5.4 救生圈应耐火,不应燃烧或过火后继续融化。
4.5.5 救生圈应能支承 14.5 kg 的铁块在淡水中持续漂浮 24 h。
4.5.6 救生圈在自由悬挂情况下,应能承受 90 kg 重量持续 30 min 而无破裂和*变形。
4.5.7 对于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所附速抛装置的救生圈,释放时应能触发该装置。
4.6 属具
救生圈可配有属具,包括可浮救生索、自亮浮灯或自发烟雾信号。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和属具
用目测法检查救生圈的外观和属具。结果应符合4.1和4.6的要求。
5.2 尺寸
用通用量具检查救生圈的尺寸。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5.3 重量
用称重方法检查救生圈的重量。结果应符合4.3的要求。
5.4 材料
将救生圈圈体纵向剖开,对材料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4的要求。
5.5 高低温循环
救生圈经历下述高低温循环过程:
a) 将救生圈放入高温室,在不低于 65℃的高温环境中,持续 8 h;
b) 8 h 后,在 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置 24 h;
c) 再将救生圈放入低温室,在不高于-30℃的低温环境中,持续 8 h;
d) 8 h 后,在 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置 24 h;
e) 反复执行 a)~d)10 个循环。
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 4.5.1 的要求。
5.6 投落
在船zui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救生圈在船上或海上设施上的存放高度与30 m高度之间取较大者,将救生圈投落水中。然后,再将救生圈从2 m高度投落到水泥地面上,反复三次。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将经过5.5、5.6试验的救生圈在常温下水平浸于100 mm压头的柴油中24 h。结果应符合4.5.3的要 求。
5.8 耐火
将30 ㎝×35 ㎝×6 ㎝的试验盆置于无风处,在试验盆中注入深度为1 ㎝的水,然后注入汽油,至盆中液体总深度不低于4 ㎝。点燃汽油,自由燃烧30 s后,将经过5.5、5.6但未经受耐油试验的救生圈自由吊起,且底部高出试验盆顶边25 ㎝,将救生圈直立向前移过火焰,过火时间为2s。结果应符合4.5.4的要求。
5.9 漂浮
将经过5.5~5.8各项试验的救生圈,分别附上不小于14.5 ㎏的铁块,使其浮于淡水中24 h。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5.10 强度
用一根宽度为50 ㎜的带子将一个救生圈吊起,再将重量为90 ㎏的物体用另一根同样的带子悬挂在其下边,持续30 min。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5.6的要求。
5.11 效用
将带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模拟从船上驾驶台或海上设施的释放位置释放。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救生圈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救生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定型);
b) 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
c) 批量生产后每隔 4 a;
d) 产品停产 2 a 以上,恢复生产;
e) 主管部门有检验要求时。
6.2.2 救生圈型式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 1。
6.2.3 提交型式检验的救生圈应为 3 个,包括 1 个带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
6.2.4 所有救生圈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合格。当有某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救生圈出厂检验的项目及顺序见表 1。
6.3.2 救生圈的外观、属具、尺寸和重量应逐件检验;其他各项要求应作抽样检验。同工艺、同材料连续生产的救生圈批量不应超过 2000 个,抽样数量取批量的 2%,当抽样数量不足 2 个时,则应取 2 个。
6.3.3 救生圈所有出厂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加倍取样复验,如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救生圈出厂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每个救生圈上应标明其名称、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及批号、检验机构检验标志。
7.2 救生圈装箱时应注意不使圈体发生变形,运输中应不受损坏。
7.3 救生圈应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且应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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