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笛|船用号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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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东方船舶装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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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号笛使用标准和技术研究 号笛频率和可听距离 笛号的基频应在70–700Hz范围内 号笛的可听距离应由频率来决定频率范围对长度为 20m 或以上的船舶为180–700Hz对长度小于20m 的船舶为 180–2100Hz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更多种较高的频率。
规定的声压级 号笛的声强和可听距离 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zui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m在对长度为20m或以上的船舶为180–700Hz对长度小于 20m的船舶为180–2100Hz的频率范围内至少一个1/3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下表给出的相应数值的声压级。 实际上,号笛的可听距离是变化的,主要取决于天气情况;所列出的数值可视为典型数值,但在有强风或在收听位置有高环境噪声级的情况下,可听距离可能大为减少。 方向性号笛在轴线±45度范围内的横向平面的任何方向的声压级,比其轴在线的订明声压级,不得低出多于4分贝。在横向平面的任何其他方向的声压级比轴在线的订明声压级,不得低出多于10分贝,以使用任何方向上的可听距离,至少为前方轴在线的可听距离的一半。须在该个用以决定可听距离的1/3倍频带中测定声压级。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号笛的位置 方向性号笛用作船只上的*号笛时,须安置成使其zui大声强向着正前方。为减少障碍物对发出的声音的阻截,并为减少对人员的听力损坏危险,号笛须放置在船只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高的地方。船只自身讯号在收听位置的声压级,不得超逾110分贝(A)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不超逾100分贝(A)。 多于一个号笛的安装 如号笛的间距大于100米,则须作出安排,使其不会同时鸣放。 联合号笛系统 如因有障碍物的压力,以致单个号笛的声场或(f)分节所述的号笛之一的声场,相当可能有一个讯号级大为降低的区域,则建议安装一个联合号笛系统,克服讯号级的降低。就本规则而言,联合系统须视为单一号笛。联合号笛系统的号笛的间距不得大于100米,并须作出安排使其同时鸣放。各号笛间的频率差须至少为10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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