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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活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行为,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
分类目录
2.1制定原则
对《条例》中分类标准和内涵作细化说明,对产生频率较高或市民投放中易混淆的垃圾品种进行列举,便于市民分类投放。
各区可根据两网融合系统的运行情况,在保障回收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增加可回收物的品种,如利乐包、塑料袋等,制定具有本区特色的分类目录,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2.2基本分类类别及定义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标准分类。
2.2.1可回收物
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2.2有害垃圾
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2.2.3湿垃圾
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2.2.4干垃圾
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2.3各类别说明
下列目录根据市民调查结果,对常见的垃圾品种,按照材质细分、主要回收品种以及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说明。标准中有关内容一般常见于包装外观、产品说明书等,如需要可进行对照分类。
3.2.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
2.1.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有食堂或就餐的单位)和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1.2食堂或就餐区域设置湿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设置于产生湿垃圾的餐厅、集中就餐区等位置。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1.3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设置于方便投放的公共区域,每个办公楼(层)至少设置一处,或明确投放地点;干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原投放习惯合理设置。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2.1.4应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
2.1.5单位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配置要求参照住宅小区相关要求。
3.2.2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
2.2.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或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2.2.2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2.2.3至少有一个投放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选择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内较方便位置设置,如:居民出入道路两侧、公共休闲区等。如小区内已建设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可替代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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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逐步撤减垃圾投放点,推进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2.2.5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
3.2.3公共场所
2.3.1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2.3.2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配备餐饮区、小卖部或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在这些区域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3.3其它要求
3.3.1细化分类
有细化分类要求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类收集容器,如:细化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品种的,增设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分类收集容器;细化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品种的,增设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分类收集容器。
鼓励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容器。
3.3.2收集容器规格
3.2.1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有60升、120升、240升等规格,各类场所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和投放习惯配置。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的收集容器规格,应与收集运输要求匹配。
3.2.2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格参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设置。
分类标志标识
4.1分类标志色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应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颜色如下:
(一)可回收物:蓝色,标为CMYK173b6b;
(二)有害垃圾:红色,标为CMYKe94531;
(三)湿垃圾:棕色,标为CMYK6a483f;
(四)干垃圾:黑色,标为CMYK2c2b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