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在线监测石油化工厂voc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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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2022-05-06 1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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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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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voc在线监测石油化工厂voc检测仪器TK-1200型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自主研发,性能指标达到并超越水平,具有超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测量结果实时准确,且维护少,运行成本低。满足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厂区、厂界及周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详细介绍

系统概述

       TK-1200型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自主研发,性能指标达到并超越水平,具有超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测量结果实时准确,且维护少,运行成本低。满足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厂区、厂界及周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voc在线监测石油化工厂voc检测仪器

      样气经采样总管进入预处理系统,多级过滤后,进入在线分析仪表,监测结果上传*位机,形成数据及报表,并通过数采仪上传至相关部门或输送至 DCS。

监测物质

      该系统非常适用于厂界/厂区中挥发性有机物(VOC):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

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无机气态污染物: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气、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氮氧化物;颗粒物:PM2.5、PM10、TSP;空气质量:TVOC、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硫、颗粒物等一种或多种参数监测voc在线监测石油化工厂voc检测仪器

 二、应用场景

环境空气自动监控、居民区大气污染自动监控、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自动监控、职业环境空气污染自动监控

重点产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控 、工作场所空气污染自动监控 

三、系统特点

1、标准化设计

      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结构设计合理,可实现连续自动监测

2、运行稳定安全,数据真实可靠

      采样管线选用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或耐腐蚀、惰性化材质,减少管路吸附造成的损失

      全管路保温伴热,避免高沸点烃类物质冷凝“积油”及部件腐蚀

3、无人值守、操作方便

      具有自我保护功能,气源供应不足时,火焰熄灭,关闭氢气空气。

      自动恢复运行功能,开机、气源供应恢复或意外断电恢复后自动运行。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实现无人值守。

四、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样总管

预处理系统:正压防爆型、常规型

控制系统及软件:上位机工控系统、系统控制软件

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非甲烷总烃 /苯系物、有机硫

无机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

空气质量:小型空气监测站、微型空气监测站

颗粒物:PM2.5/PM10/TSP

气源 :零气发生器、氢气发生器、空气压缩机、氮气发生器

辅助监测:气象参数

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第三方认证。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铜冶炼企业须完善清污分流设施,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或行业相关标准,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特别排放地区的企业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铜冶炼企业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鼓励大型骨干铜冶炼企业自建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利用铜熔炼系统和完备的环保设施,处理电子废料和含铜及稀贵金属的各类固体废弃物。终废弃渣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转移(流转),危险污染物转移(流转)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铜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4.*原则上每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保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企业直接上报*。*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四)本规范条件由*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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