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窑厂石油化工厂环保联网CE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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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2022-05-06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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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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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砖窑厂石油化工厂环保联网CEMS系统设备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

详细介绍

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  砖窑厂石油化工厂环保联网CEMS系统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砖窑厂石油化工厂环保联网CEMS系统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监测断面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便于测试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4.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断面应设置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不满足设置要求,应在正压段设置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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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4.1.4新建污染源监测断面的设置应满足4.1.3的要求。现有污染源监测断面的设置无法满足4.1.3的要求时,应选择监测断面前直管段长度大于监测断面后直管段长度的断面,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监测断面废气分布相对均匀。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按照HJ 75中7.1.2.3的规定执行。

4.1.5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和4.1.4的要求设置。

4.1.6在选定的监测断面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应≥90 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盖板或管帽封闭,使用时应易打开。

4.1.7烟道直径≤1 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 m不大于4 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4 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4个监测孔(见图2)。确保完成时限目标任务。请各地对照《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有关要求,对2019年底前需完成的有关时限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全力推进。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重点任务,应实施清单化管理,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对于需协调其他部门的重点任务,应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实时督办提醒,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二、强化日常动态调度分析。2019年我厅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调度工作,主要以搜集汇总分析调度表的形式进行。调度表分为工作任务调度表和项目调度表两部分,均为每两月填报一次(每双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具体表样和填报要求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另行通知)。各地应对本辖区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动态跟踪,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填报有关进度信息,真实客观的反映实际工作成效。


三、完善大气联动响应机制。各地应建立大气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共同参与的大气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实时应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及早安排部署,积极整改到位。


四、加大现场巡查督办力度。各地应在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全面梳理打赢蓝天保卫战需实施的重点减排项目和管控措施,形成重点项目库,建立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加大现场巡查力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稳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2.积极开展“散乱污”摸底及综合治理。2019年6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


3.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积极推进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2019年度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流程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提标升级改造。推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省*公告2018年第2号),提前谋划实施达标治理工程,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根据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订出台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6.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制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7.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治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根据统一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切实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1.推动重点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重点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商品煤质量监管和散煤销售监管,强化煤炭消费管控,推广使用洁净煤。


2.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督促落实相关管控要求。各市州城市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


3.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回头看,坚决打击已淘汰锅炉死灰复燃行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积极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


(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


1.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制定印发《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2.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重点管控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3.配合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4.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启动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等地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环境监管试点,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积极推进建设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研究制定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和排放标志管理办法。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


(四)督促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严格管控违规露天焚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适时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成区违规露天焚烧管控工作。


2.督促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港口作业扬尘管控要求。


3.督促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格餐厨油烟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到2019年底,全省市(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切实提高预测预报能力。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力争形成10-15天区域潜势预报能力。加强与环境监测总站和气象部门的会商,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各城市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相应的提升预测预报能力。


2.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区域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各市州城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积极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巡查和考评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加强动态调度,按照临时管控清单和减排清单督促落实限排和管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六)做好军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1.积极推进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按照技术规范积极推进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武汉及其周边城市大气源排放清单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重要大气传输通道城市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市州城市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立足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特点,积极开展PM2.5和O3来源解析,有条件的地区应继续深入开展精细化源解析工作,为精准治霾提供技术支撑。


2.做实做细管控措施。围绕军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需求,立足于本地源排放清单成果,对本地排放源进行全面梳理,充分考虑气象风向因素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细化会期管控措施和项目清单,并提前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3.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编制《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总体方案》,构建组织保障体系,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做好军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武汉市及其他管控区范围内各城市于2019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地军运会环境质量保障细化方案,按照统一要求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七)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1.优化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完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和运维工作,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推动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推动襄阳、宜昌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全省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统一运维。


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3.积极推进臭氧污染应对研究和实践。在武汉市、孝感市、鄂州市、黄冈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例行监测以及武汉市PM2.5组分监测。围绕夏季臭氧污染,开展臭氧敏感性及管控分区研究,积极跟踪分析臭氧污染形势,因地制宜研究推进相关应对措施。


(八)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宣贯和调研。认真做好《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贯工作,开展宣讲培训,组织制定部门责任清单,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省政协“打赢荆楚蓝天保卫战”专题协商调研工作,积极研究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有效措施。


2.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湖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和督促县级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完善噪声投诉办理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考核奖惩。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提交*门运用考核结果,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将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县域经济考核。按照《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将大气污染减排情况作为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幅度相对差和相对的县(市、区)名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督促涉气排放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强化动态调度。继续实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动态调度制度,定期收集填报分析重点工作进展,实行清单化和项目化管理。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常值守和响应机制,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数据突变的站点,及时查找原因做好应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统筹和调度。


(四)强化督查督办。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督察的重要内容。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综合运用约谈、驻点督办等措施。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核查,聘请专业机构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五)强化科技支撑。研究推进武汉城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项目。推进家具制造行业、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等排放标准研究。积极探索大型工业园区大气监控预警体系及深度减排计划。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推广。

附件:湖北省2019年度生态环境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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