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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或成新的征收税种

时间:2024-06-15      阅读:0


    从2007年明确“环境税"立法至“环保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8年。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起草。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专家称,此举亦能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目前仅4类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初步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意见稿所规定,只有4类污染被纳入征税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初期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同理,专家们认为zui终环保税的征收也将不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所有污染环境的主体都会被纳入其中。

从“环境税"到“环保税"之变

事实上,2007年6月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已经明确进行环境税立法,学者也一再呼吁像英美等国一样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2008年,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该税种名称从zui初的“环境税"到现在的“环保税",是为了更好地突显出环保税环境保护的目的。

尽管如此,环保税立法工作进展却比较缓慢。一是由于其定性问题,出于环境保护还是以费改税来规范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二是费改税后,征管部门从环保部门一家到税务部门也参与其中,难免涉及各机构间的权职分工及利益问题。

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有专家认为,征收环境税要基于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同步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按照程序,环保税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将经过多方研讨和修改,将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zui终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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